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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经济开发区基本概况

      莒县位于山东省东南部,属新亚欧大陆桥东方桥头堡——日照市,面积1952.4平方公里,人口110万。莒县北临青岛,南接江苏省连云港,向西通往中国内陆诸省,处于环太平洋经济圈和环黄(渤)海经济圈,经济区位优越。

    莒县经济开发区位于莒县城区北部,原名为“山东莒县工业园区”,成立于2000年,2006年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为省级开发区,2012年7月省政府批准更名为“山东莒县经济开发区”,2014年在全省134家省级经济开发区的综合指数排名位列52位,是全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莒县经济开发区南接日照路,北临胶新铁路,东西以沭河和柳青河为界,规划面积25平方公里,下辖27个行政村,共计2.3万人口。目前,区内现有投产及在建企业106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2家、世界500强外商独资企业1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5家,拥有省级以上知名品牌18项、市级以上研发中心18家,从业3万余人,已初步形成以装备制造、精细化工、食品加工、能源物流和新材料等产业为主导的工业体系。浩宇集团、金禾集团、鼎昌集团、泰森食品、浮来春生化、圣运化工、金港活塞等重点企业已成为拉动全县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莒县经济开发区始终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以建设集科、工、贸于一体,综合性、多功能的现代化生态园区为目标,不断加大投入,开发区内道路、供排水、污水处理、供汽、燃气、供电、通讯等配套建设及绿化、美化、亮化已基本完成,相继通过了省级环境综合评价和土地利用综合评价验收。目前,开发区内已完成“七纵七横”的骨干道路网络,建有2座110千伏变电站,架设供电线路20公里,完成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管道铺设近60公里,新建并投用工业水厂1处,日供水能力达到10万立方、供汽能力1.2万立方、天然气15万立方;建有2处日处理能力4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在城市功能配套方面,高标准规划建设了三处社区服务中心,以及高规格的学校及幼儿园(小学24个班,幼儿园12个班),并计划建设集托老、体检、保健于一体的卫生服务中心;为保障项目落地和社区建设,减少坟茔占地面积,积蓄发展空间,自2014年开工建设慈恩园工程,用于解决坟茔搬迁过程中的骨灰盒集中存放问题,已于2016年清明节前启用。

根据发展规划,确定功能定位为:以发展第二产业为主,兼有少量居住的经济开发区;以建设生态园区为目标,形成集科、工、贸于一体、综合性、多功能的现代生态园区。2012年,莒县经济开发区“人文莒州、创业家园”服务品牌荣获“山东省服务名牌”称号;2013年,莒县经济开发区顺利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体系认证,成为日照市第一家一次性通过三项认证的省级开发区,标志着开发区在服务、质量、环境及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迈上了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新台阶。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莒县县委、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开发区范围内党务、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规划和管理。设立了办公室、农村和社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党群工作部、招商促进局、财政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等7个内设机构,县法院、检察院、国税局、地税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也分别在区内设立派出机构。随着各部门工作职能及工作流程逐步规范,落户开发区的项目在选址、规划、用地到建设手续报批等环节实现了“一站式”服务,服务效能全面提升。

 莒县引进和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坚持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企业为主、政府扶持的原则。紧扣重点产业转型发展和关键领域提档升级的需要,在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现代农业、文化旅游、城市建设等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招引集聚一批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促进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三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和扶持的宏观指导、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莒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方式和对象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可采取创办领办企业、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成果转让、调动、聘用、兼职、承担课题研究和担任咨询顾问等方式,也可以采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设立技术中心、研究所和实验室等方式,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包括:

    (一)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指我县各类用人单位和人才科技创新载体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或拥有顶尖专业技能、管理才能,且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相应层次的国外、境外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

    2、“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等,以及相应层次的国外、境外高端人才。

    3、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泰山学者”或相应层次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及相应层次的国外、境外专家。

    4、留学人员学成后留在海外,曾就职于国际知名企业、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具有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3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经营管理领导职务经历的人员;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及相应层次的国外、境外高端人才。

    (二)科技创业人才(团队)。主要指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县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国内先进并可实现产业化生产,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端创业人才(团队)。

    (三)急需紧缺型人才。

    1、重大项目、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人才、金融人才、文化人才等;能突破科研关键技术或者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急需、特需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级技术能手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评定的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专业技术人才。

    2、我县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保护等发展急需的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其他院校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硕士以上研究生。

    3、我县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紧缺的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

第七条 创新人才(团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3年劳动(工作)合同,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2个月;创业人才创办企业须在县内登记注册并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或法定代表人,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八条 津贴补助。

    (一)符合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中第1类的,引进认定后给予80-3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3年内高层次创新人才每月发放8000元生活津贴;符合第2类的,引进认定后给予50-15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3年内高层次创新人才每月发放5000元生活津贴;符合第3类的,引进认定后给予30-1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3年内高层次创新人才每月发放4000元生活津贴;符合第4类的,引进认定后给予10-5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3年内高层次创新人才每月发放3000元生活津贴。

    (二)符合科技创业人才(团队)的,经评估,按项目收益预期给予高层次创业人才或团队带头人50-5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2年内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最高300万元银行贷款的全额贴息,并给予再担保和使用还贷周转应急资金的支持。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境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所创办企业处于孵化期的创业项目,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按照对县财政的贡献,由县财政全额资助给企业用于发展。所创办企业3年内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再择优给予200万元资助。

    (三)符合急需紧缺型人才中第1类的,自在我县缴纳社保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实行职员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年薪;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原岗位设置数额、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属企业引进的,自在我县缴纳社保之日起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符合第2类的,属我县教育、卫生、金融、城建、文化等事业单位招聘的急需紧缺型专业人才,可以免笔试,直接面试,并优先解决编制;属企业引进的,自在我县缴纳社保之日起三年内,国内外博士、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985、211大学本科生,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生活补贴和500元、400元、300元房租补贴。符合第3类的,属企业新引进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一本毕业生,自在我县缴纳社保之日起三年内,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的津贴。对自主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自在我县缴纳社保之日起三年内每    人每月给予800元生活补贴、300元房租补贴。以上补贴根据履职情况自缴纳社保之日起按年度发放。

    凡属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人才引进,可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愿意在莒县长期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在编制许可情况下安排在县属事业单位,享受正式人员待遇,服务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九条 坚持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对于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可突破现有工资制度,实行项目工资、协议工资、岗位工资、业绩工资、年薪制、月薪制、周薪制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形式与数额由人才主体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凡合作取得实质性工作成果的,参照第八条第(一)项的标准,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发放人才津贴。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在莒县工作期间,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6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文件规定需县级财政承担,或同一项目申报县级财政多项资金扶持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资助或奖励。

    第十二条 聘请高层次人才担任县委、县政府发展顾问,建立“莒县智库”。经常组织各类高层次人才开展咨询论证等活动,畅通建言献策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渠道。

    第十三条 开辟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对高层次人才(团队),由组织和人社部门配备人才创业“行政助理”,专人负责提供政策咨询、接待洽谈,全程代办各类项目审批手续。引进人才的休假疗养、配偶就业、户口安置、子女入学等问题由各职能单位按照对口原则妥善安置。

 

第四章 载体建设

    第十四条 创业载体支撑。凡有成熟研发成果但缺乏资金的领军人才(团队)来莒县创业的,根据其从事的产业类型,县委、县政府将从莒县经济开发区及特色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中提供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作为创业孵化基地,3年内补贴租金;凡领军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县创办企业需要征地的,重点推荐进入莒县经济开发区和海右工业园,并优先给予土地供应。

    第十五条 加快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发建设人才公寓。对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免费提供住房,或给予一定房租补贴。企业引进人才的租金从县人才专项资金列支,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租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租期不超过三年。高层次人才(团队)在莒县工作满3年并在莒县首次购房的,根据履职情况给予3-50万元的住房补贴,自第三年起分三次发放。凡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县政府允许企业在建设办公、生产及研发用房的同时配套建设人才公寓。

    第十六条 加强与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吸引国家、省部属高校和科研机构来莒县设立分支机构,共建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转移或转化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资源共享。对新认定或被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每一名新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在完成开题报告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研究经费资助,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申报获得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基金的,给予1:1配套资金。出站的博士后如留在我县工作,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莒县经济开发区及特色产业园区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各类创业基地,获批县级以上创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300万元的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重视发挥莒县籍在外人才作用,搭建“引才回流”活动平台。继续坚持“乡谊·汇智·发展”主题,采取开展“百名博士故乡行”等活动形式,分专业、分批次开展经常性交流,引导莒县籍在外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回乡创业或以其他方式支援家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县政府每年设立1000万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奖励,并逐年提高。加强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使用效益。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以各种形式加大人才开发投入。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人才引进专业目录发布制度。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初研究提出紧缺型高层次人才专业目录,面向社会发布公示。

    第二十二条 成立县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评价认定,并确认享受的有关待遇。凡经审核确认引进的人才,三个月内,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证书,并实行年审制度,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人才中介机构帮助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建立人才引进奖励制度,根据引才实效,对中介机构或个人给予所推荐人才获得资助金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将引进、管理和使用相结合,实行跟踪服务,定期考核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对用人单位管理、使用人才工作情况进行科学考核评价。用人单位、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及拟引进人员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该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并依法依据追究相关责任,承担相应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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