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规范工作程序,促进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落实到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1〕9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根据两江新区产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增长幅度逐年递增。
第三条 渝府发〔2011〕99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创新政策将另行出台文件进行规定。
第二章 人才认定
第四条 引进对象
从本区以外和国(境)外引进到我区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对象如下:
第一类: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2.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4.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5.重庆市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
第三类:
6.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7.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8.“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9.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0.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1.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2.“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13.“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14.重庆市特聘专家(入选“百人计划”即授予此称号)。
第四类:
15.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16.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对国家部委、市委人才办新增人才项目,按相应规定分类纳入范围。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
2.申报人的学历、职称、重要荣誉证书、重要业绩材料、工作经历证明、调入(迁入)手续、聘用合同等资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将以上材料报两江新区管委会或各行政区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章。
上述“属地原则”(下同)是指: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或人才创办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地在两江新区直管区的,由两江新区管委会审核相关资料并承担优惠政策资金来源;在行政区、功能区的,由相应区审核相关资料并承担优惠政策资金来源。
(二)经审核合格的,上报市人力社保局按照渝委人才办〔2009〕1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人才认定。符合条件的,市人力社保局将出具相关确认文件(以下简称人才确认文件)。引进人才凭人才确认文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专家公寓申请办理
(一)适用对象
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两江新区工作半年以上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优惠政策
第一类人才专家公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
第二类人才专家公寓建筑面积150平方米;
第三类人才专家公寓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第四类人才专家公寓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采取实物及租房补贴方式进行。可申请专家公寓供其使用,在专家公寓未建好之前,可申请租房补贴。租房补贴采取“先租后补”的原则,按当年公布公租房平均租金的2倍进行补贴,人才工作满半年以上即可按实际工作月份进行申报,每半年申报一次,最高可享受36个月补贴,购买自有住房后即终止。
(三)租房补贴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租房补贴的请示;
2.租房合同;
3.在区工作时长证明;
4.人才确认文件。
(四)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将以上材料按属地原则送两江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行政区或功能区组织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再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符合补助政策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八条 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领
(一)适用对象
2011年12月2日(渝府发〔2011〕99号文件发文之日)以后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在区创办企业且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50%以上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
(二)优惠政策
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
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
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
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其中,按照渝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
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或在区创办企业的人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1/3,其余部分按属地原则由两江新区管委会或各行政区、功能区承担。
(三)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一次性安家补助的请示;
2.人才确认文件。
(四)审批程序
1.高层次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人才认定后,市人力社保局直接向高层次人才发放市财政承担部分经费,无须再提出申请。
2.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才,在收到市人力社保局下发的人才确认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用人单位向人才兑现所承担经费。
3.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人才,用人单位将以上材料按属地原则送两江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行政区或功能区组织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再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符合补助政策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个人。
第九条 未成年子女入学(托)
(一)适用对象
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致函人才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人才确认文件、人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子女学籍等材料。
2.所在行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协调办理子女入学(托)手续,接件后15个工作日办结。
3.两江新区管委会、各行政区或功能区按属地原则负责协调子女入学事宜。
第十条 配偶就业
(一)适用对象
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安排配偶就业的请示;
2.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学历、职称、身份等证明材料;
3.人才确认文件。
(三)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将以上材料分别函告市人力社保局和两江新区管委会、各行政区或功能区组织人事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函商相关单位落实安置事宜,两江新区管委会或各行政区、功能区会同用人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费用资助
(一)适用对象
参加国家部委及协会、市级部门组织的国内外专业培训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培训方向符合两江新区产业需求实际,学历教育除外。
(二)优惠政策
第一类人才减免全部培训费用,第二类、第三类人才减免80%的培训费用,第四类人才减免60%的培训费用。每人每年限资助一次培训费用。
(三)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培训费用资助的请示;
2.主办方组织培训的通知;
3.缴纳培训费用的收据复印件;
4.人才确认文件。
(四)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将以上材料按属地原则送两江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行政区或功能区组织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再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符合补助政策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十二条 国家(市)级人才奖项(重大科技成果奖项)再奖励申领
(一)适用对象
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优惠政策
对获国家级人才奖项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市级人才奖项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市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按就高和不重复原则执行。所需经费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行政区或功能区按属地原则承担。
(三)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再奖励的请示;
2.奖项文件、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3.人才确认文件。
(四)审批程序
同第八条。
第十三条 购房契税减免
(一)适用对象
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持高层次人才确认文件和首次购买本市商品房证明,报购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2.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进行审查后,办理契税免征手续,接件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两江新区管委会或各行政区、功能区负责协调人才购房减免契税事宜。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
(一)适用对象
在两江新区工作并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优惠政策
高层次人才从认定之月起计算,按先征后返的方式,全额返还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三)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个人所得税全额返还的请示;
2.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资料;
3.人才确认文件。
(四)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持以上材料向两江新区管委会或各行政区、功能区申报,在两江新区直管区纳税的人才到两江新区财政局申报,在行政区、功能区纳税的人才到该区财政局申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兑现政策。
第十五条 健康体检和疗养
(一)适用对象
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优惠政策
1.第一、二类人才按照市级相关标准,定期组织体检和疗养。
2.第三、四类人才按照800元/次的标准,每年定期组织一次体检。
(三)办理程序
1.第一、二类人才,按照渝委人才办〔2009〕19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
2.第三、四类人才,按属地原则分别由两江新区管委会或各行政区、功能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要加强对直管区人才管理和服务,每半年组织一次人才在岗情况调查。各行政区或功能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年底要将政策落实情况以书面报告两江新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政策待遇,追回各类津贴补助、追缴减免费用。单位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 政策申报各环节审核单位须对审核、认定事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凡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政策申报审批过程中,如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