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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东莞”战略,构建人才型城市,充分发挥各类特色人才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引进特定的人才群体,聚焦特色的行业、产业和领域,实行特殊的政策措施,营造特优的人才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做出相应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共分为五大类,包括:

(一)特级人才,是指具有突出的学术造诣、社会影响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国际顶尖人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一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国家级、特别份量的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三)二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省部级、特别份量的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一类人才中相应国家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四)三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二类人才中国家、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四类人才,是指三类人才中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同时,包括相当于特级、一、二、三、四类人才的国(境)外人才和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特色人才。

第二章 资金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科研、配套资助

(一)国家级人才配套资助。对于中央“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等国家级荣誉和奖励,在我市申报并成功入选的人才,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1:1至1:2的比例配套资助资金;由市外迁入我市的人才,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1:0.5至1:1的比例配套资助资金,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地方资金配套的除外。

(二)省级人才配套资助。对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团队和个人,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省财政资助1:0.5至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省政策规定不予地方资金配套的除外。

获得其他省级、国家级或以上荣誉和奖励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定配套资助事宜。

    第四条创业资助和奖励

(一)对获得我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立项的团队,市财政将视团队的层次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立项资助;在团队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一次性给予不高于其立项资助经费额度的奖励经费。

(二)对我市确定立项的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至200万元创新创业启动资金扶持;项目实施2年后,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高层次人才聚集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给予领军人才100万元至300万元创新创业奖励。

    第五条创业扶持

(一)贷款贴息

本办法实施期间,特色人才在我市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创办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市财政按其贷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二)场租补贴

本办法实施期间,特色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各镇街(园区)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特色人才所创办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贴额不超过3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六条居留和出入境

(一)中央“千人计划”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市公安局在10天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省公安厅,50天内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他类别特色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两个月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二)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以办理2-5年的居留许可,在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并提供签证到期提醒服务。

(三)为特色人才及其家属开放快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相关业务必须在其提交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居留许可有效期可放宽至2年以上。

(四)市车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对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的境外驾驶证,特色人才凭通行证或护照、在我市居住和工作证明,优先办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业务。

    第七条落户

(一)特色人才落户东莞的,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化办理,并对没有加入其它国籍和没有在国外定居的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可以选择工作属地、房产属地所在社区落户。属华侨身份的,由市外事侨务局优先办理。

(二)打破以“落户东莞”为依据的政策限制,在我市就业创业人才可凭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公司注册登记等证明材料申请享受我市住房奖励等人才资助政策。

    第八条住房

(一)租住人才公寓。鼓励各镇(街道)、园区、企业建设高层次人才公寓,为工作关系在本市,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房的人才,提供租住人才公寓优惠。

(二)租房补贴。对于来莞工作,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商品住宅房,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特级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5000元租房补贴,一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3000元租房补贴,二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2500元租房补贴,三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2000元租房补贴,四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1500元租房补贴。

(三)购房补贴。特色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并未在本市购买过商品住宅房,在获得东莞市特色人才称号后,为解决特色人才在莞住房问题,以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房,按特色人才类别给予购房补贴。特级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购房补贴,一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房补贴,二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购房补贴,三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房补贴,四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从成为特色人才的当年起接受申请,从成功申请的下一年起按5年等额发放。

    第九条医疗

(一)特色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任意一间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就医。

(二)为特色人才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服务,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干预等服务,为期三年。

(三)特色人才在市定点医院就医时,由导医护士全程陪同,并帮助办理门诊、急诊、住院等手续,如遇病情比较严重的疑难病例,优先安排专家会诊,提供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

    第十条社保

(一)引进的境外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可按照《关于在东莞市就业的港澳台侨及外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10〕44号)规定,将在我市就业的境外人才纳入我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境外人才在我市参保并缴费后,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其各项保险的相关待遇均按我市现行的相关规定给予支付。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引进人才作重点倾斜,在规定范围内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优先为引进特色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再逐步覆盖全体职工。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

(三)特色人才在我市工作服务期间,无论其在何单位任职,不受单位参保形式的限制,允许其在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允许其未在本市就业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

(四)引进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为其进行补缴。

(五)对特色人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含市内外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其类别分别给予每人每年定额补助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600元,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税收

(一)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特色人才按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不超过三年。

(三)引进外籍人才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纳个人所得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时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通关

(一)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一年以上(含)的特级、一、二类人才进境时,协助其申请省部级有关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并在取得认定后,在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进境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可以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二)海外留学人才来莞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三条配偶安置

(一)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莞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根据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积极做好联系协调等工作。

(二)用人单位安置就业有困难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第十四条子女入学

(一)特色人才子女入学时可在特色人才工作单位或落户所在的镇街(园区)选择入学,由市或镇街教育部门直接安排到市一级以上(含市一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初中毕业生可按本市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二)其他人才子女在入学时除通过积分制途径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外,还可按企业投资规模和税收贡献等按分配指标数优先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三)引进人才子女办理转学手续,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受理办结。

    第十五条薪酬

(一)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或来莞前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可不受国内薪酬体系的限制。

(二)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六条其他

(一)在我市各级行政办事窗口可享受绿色通道,快速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二)免费游览东莞市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景区。

(三)其他新增服务。

(四)国家、省、市对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实施。

    第十八条每两年编制一次人才目录,基本明确顶尖人才、国家、省和市级的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范围,为人才认定、评定提供标准和依据。

    第十九条各级优秀的人才达到或接近高一级别特色人才标准的,均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特色人才评审,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高一级别特色人才。

    第二十条人才在同类优惠政策符合多种优惠层级的,只可以享受一种优惠形式,不可以重复享受。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享受优惠政策,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按照不重复得利的原则调整相关人才优惠标准。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人才资助、奖励和补贴等支出效益监管和绩效评价制度。通过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人才、团队的产业化和成果化进行考核,不断提高人才、团队引进培养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二条建立支持特色人才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激励与保护机制,鼓励特色人才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推动特色人才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先在东莞实现产业化和资本化,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优先服务和重点保护。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资助、奖励和生活待遇:

(一)在申报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东莞工作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其中,上述第(一)种情形需依法追回有关财政资助、奖励、补贴及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明确的人才生活待遇,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镇(街道)、园区职能部门提供相应服务,鼓励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提升人才服务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特色人才”,应在2013年3月13日后来莞工作或创业,且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有突出贡献者,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2015年12月31日前认定、评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适用《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东委发〔2013〕8号);其后认定、评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适用本办法。

 

 

 

东莞市鼓励柔性引进海外专家来莞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建立灵活有效的柔性引进人才机制,多渠道广泛引进海外专家,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为建设国内领先的创新型经济强市提供坚强的人才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契约管理“的运作模式,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海外专家柔性引进工作,审批引进名单和资金拨付,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督导和协调柔性引进海外专家项目实施工作。

市人力资源局具体负责海外专家引进项目的编制预算、申报受理、跟踪管理等工作;负责外国人就业许可相关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

市外事侨务局负责海外专家来华入境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海外专家居留及出入境相关工作,协助市人力资源局做好海外专家在莞期间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海外专家引进项目的资金安排,审核和拨付资金。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以课题研究、岗位聘用、项目合作、兼职聘用、咨询顾问、技术指导等灵活形式引进海外专家来莞短期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内资企业(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划分)。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外专家主要是指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拥有特殊技术专长和国际一流应用技术的外籍人才以及长期在海外工作的中国籍人才,包括达到所在国家退休年龄的“银色人才”。

    第七条引进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海外博士学位,具备5年以上海外科研开发、技术应用或经营管理经验的人才;

(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四)在海外取得行业公认的职业资格,在相关领域的企业或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10年以上,能解决用人单位关键核心技术或产品生产工艺难题的技能人才。

     第八条外国专家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且专家在签订协议或合同起一年内,在莞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用人单位每引进一名海外专家,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3万元引才补贴,以补贴用人单位引才成本。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引进同一名专家的,只补贴一次。

    第十条引进的海外专家每人可享受一次性2万元生活津贴,以补贴专家在莞期间的生活开支。同一名专家多次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补贴一次。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填写《海外专家需求表》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局,通过海外人才工作站引荐专家;或通过具备有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引荐专家;也可自行物色专家。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海外专家签订协议后,应及时凭以下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备案:

(一)《引进海外专家备案表》;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不能反映内资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另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能反映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别的信息查询材料);

(三)引才服务合同或凭证复印件(通过中介机构引荐的需提供);

(四)海外专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

(五)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六)海外任职证明材料(如任职证明、纳税凭证等);

(七)《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用人单位与海外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复印件。

    第十三条已备案的海外专家在莞工作时间累计达30天,并按协议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可凭以下材料申报引才补贴及生活津贴,同时负责将生活津贴全额支付给海外专家:

(一)《引进海外专家引才补贴及生活津贴申报表》;

(二)完成协议成果的总结及佐证材料;

(三)海外专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含照片页、有效签证页及有效中国边检入出境印章页,专家来莞天数依据出入境章所列时间确定);

(四)海外专家在莞工作期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五)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支付海外专家生活津贴的财务佐证材料复印件及海外专家生活津贴签收单据(海外专家签收后补交)。

    第十四条相关申报材料如为外文的,均需提供国内合法翻译机构中文翻译件。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引进海外专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在与海外专家充分协调的基础上签订有关协议。协议应充分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引进海外专家的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

(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报酬、福利待遇;

(四)海外专家在引进期间的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补充保险;

(五)海外专家在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的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

(六)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要树立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意识,协助海外专家办理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手续,做好人才在莞期间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海外专家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开展合作,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须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若因此引发的纠纷和损失由双方各负其责。

    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引进海外专家的管理和指导,鼓励海外人才工作站和中介机构做好人才推荐工作,畅通引才渠道。

    第十九条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有关资助和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追缴已享受的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需要聘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同等条件人才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补助、津贴和奖励等经费由市财政局从“人才东莞”专项资金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http://www.1000thinktank.com/qrzk/abc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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