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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创新创业英才“113”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引进力度,根据《西青区关于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的规定(试行)》(津西党发〔2011〕23号)、《西青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津西党发〔2011〕2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英才“113”计划(以下简称“113”英才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青分园建设,利用5年时间,引进1000名左右急需紧缺人才、100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30个左右创新创业领军团队。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由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组成,人数为3—5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拥有可产业化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能够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团队

1.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自主创业经验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

2.团队成员半数以上须符合西青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个人基本申报条件。

3.团队须在西青注册创办企业并纳税,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团队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之一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创新团队

1.团队带头人应取得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重点引进国内外院士级科学家、国际级科研大奖获得者和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高级职务者;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专家学者。

2.团队成员应为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专业结构合理,且半数以上须符合西青区创新领军人才个人基本申报条件。

3.团队成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带头人及半数以上成员应全职在西青工作。

4.用人单位必须是在西青依法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具备团队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第四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指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区创办企业或由区内企业引进的、有重大发明或重大技术创新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对象和条件为:

(一)创业领军人才

1.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自主创业经验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高级管理、技术职务5年以上。

2.拥有可产业化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3.在西青注册创办企业并纳税,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个人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不低于创业投资的30%。

(二)创新领军人才

1.应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在知名企业、机构担任过高级职务5年以上,承担过重大科技项目。

2.掌握关键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

3.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西青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五条  急需紧缺人才分为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一般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的对象和条件为:

(一)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1.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有自主创业经验或在国内外企业、机构担任过中级以上职务3年以上;拥有我区产业发展急需的核心技术或发明专利,能够实现产业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在西青注册创办企业并纳税,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个人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不低于创业投资的20%。

2.一般为企业紧缺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高技能人才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拥有核心技术和可产业化的发明专利,能够承担企业设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工艺研发项目;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西青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一般急需紧缺人才

我区企业引进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一般应全职在西青工作。

对特别优秀、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和人才,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在申报条件上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六条  已在西青落户或尚未落户,且未享受区人才政策资助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人才均可申报,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七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受理。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根据我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发展需求和人才引进计划,发布引才公告。各街镇、西青开发区和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创新创业计划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由区科委受理,急需紧缺人才申报由区人力社保局受理。

(二)组织初审。根据申报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初审小组,对申报对象进行材料审核、资格审查和初步遴选,提出初步建议名单。

(三)专家评审。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围绕团队构成和人才素质、技术水平、产业化情况、项目可行性、预期效益等方面,采取陈述答辩、讨论打分、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资助人选名单。

其中,受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和领军人才一般分为A、B、C三类,即A类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生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B类拥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或填补国内空白,能够推动我区主导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发展,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C类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能够推动我区主导产业转型升级,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确定人选。拟资助人选名单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再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资助对象。

(五)签订协议。经认定的“113”英才计划入选团队和人才与所在街镇、西青开发区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和资助经费执行协议。

在项目申报评审环节中提供虚假材料、不实阐述的,经发现后立即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经费资助

(一)经评审认定,给予创业团队A类最高3000万元、B类最高1000万元、C类最高500万元的经费资助;给予创新团队A类最高500万元、B类最高300万元、C类最高2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经评审认定,给予创业领军人才A类最高500万元、B类最高300万元、C类最高200万元的经费资助;给予创新领军人才A类最高200万元、B类最高150万元、C类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三)经评审认定,给予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最高100万元、高层次创新紧缺人才最高5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融资支持。对新创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提供股权投资。

第十条  场地补贴。新创业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使用面积和租房费用给予房租补贴,A类、B类、C类及紧缺人才项目每年场地租赁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按照团队核心成员和领军人才每月3000元、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每月2000元、一般急需紧缺人才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新引进的团队核心成员和领军人才,未享受住房补贴的,也可优先安排人才公寓,并给予三年租金补贴;自购首套商品房且房源在西青区范围内,可给予购房款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十二条  人才激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天津市“千人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成功入选的,给予1:1配套资助。已享受区人才资助经费,视为配套资助,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第十三条  科技服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科技政策咨询、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成果鉴定和登记申报、各级科技奖励和知识产权申报等服务。

第十四条  创业辅导。组建创业导师团,对新创业企业在企业管理、市场开发、融资等方面提供咨询帮助。实行创业助理制度,创业助理的工资补助标准为本区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每家企业补助1名且最多补助2年。

第十五条  生活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随迁、随调、随归的配偶可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由区教育部门提供区内公办优质教育资源。优先提供医疗保健咨询服务和优质医疗资源,每年可享受一次统一安排的健康体检。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同时符合我区两个以上资助政策条件或可通过其它渠道获得区财政资金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第五章  资助经费核拨

 

第十七条  新入选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落户后,资助经费按照项目进度,分三期拨付。首先拨付2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项目)启动,创办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或科研项目实际投入不低于资助经费总额的50%,并运行正常后,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40%(含已拨付的启动资金),再根据协议约定的项目进展和经营业绩实现情况,分两次各拨付资助经费的30%。

第十八条  新入选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落户后,资助经费按照项目进度,分三期拨付。首先拨付1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项目)启动,创办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或科研项目实际投入不低于资助经费总额的50%,并运行正常后,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40%(含已拨付的启动资金),再根据协议约定的项目进展和经营业绩实现情况,分两次各拨付资助经费的30%。

第十九条  新入选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落户后,资助经费按照项目进度,分三期拨付。创办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或科研项目实际投入不低于资助经费总额的50%,并运行正常后,首期拨付资助资金的40%,再根据协议约定的项目进展和经营业绩实现情况,分两次各拨付资助经费的30%。

 

第六章  机构职责

 

第二十条  “113”英才计划在西青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镇、西青开发区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区人才办负责“113”英才计划的协调、推动和组织评审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急需紧缺人才的申报受理工作;区科委负责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配合做好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申报受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有关资助资金的审核及核拨工作;各街镇、西青开发区负责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对接洽谈、人才申报,协助办理创业人才注册落户及创新人才引进手续,兑现资助政策和提供后续服务等。

第二十二条  “113”英才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秘书长1名,由区科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委员由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条  自公布“113”英才计划入选名单起,原则上半年内应办理人才引进或注册落户手续,因特殊原因经申请同意后可延长至1年。逾期仍未办理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对象每年需向区人才办提交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设备、研发投入、开拓市场、员工工资等与创新创业相关的费用支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区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受资助对象的经费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拨付资助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资助期内,项目研发方向、关键技术发生变化或团队核心成员出现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情况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人才办。区人才办商有关部门后根据情况提出项目变更或终止意见。受资助对象在获得资助经费后,不能将主要精力投入该资助项目,严重影响项目进展或创业企业正常运营的,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或擅自中止项目的,由其所在街镇、西青开发区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截留、挪用资助经费,严重违反协议,牵涉知识产权纠纷,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停止各项资助;造成项目中止的,将视实际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禁止受资助对象三年内申报本区各类人才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街镇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西青区关于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的规定(试行)》、《西青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就高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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