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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从外省引入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直接认定为省“千人计划”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国家“千人计划”与省“千人计划”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浙组〔2012〕21号)文件精神,做好部分外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来我省创新发展政策和待遇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根据浙组〔2012〕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可以直接认定省“千人计划”的人才为:在外省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或“青年千人计划”项目,全职到我省从事长期创新工作,并且已经到岗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即在1958年5月31日后出生。认定对象在原单位工作业绩比较突出,科研成果比较丰硕,作用发挥比较明显,与引进单位发展方向契合,预期贡献比较大,是引进单位紧缺急需的人才。认定对象所在用人单位成立1年以上(即2015年3月1日前完成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比较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二、申报程序
各市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说明引进理由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市委组织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形成申请报告和汇总表,连同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一并报省委组织部人才办(省专项办);省部属各单位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省委组织部人才办(省专项办)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省委组织部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连同2016年省“千人计划”评审确定的初步建议人选一并提交评审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当年省“千人计划”建议人选名单。
三、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向市委组织部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提交要求直接认定的报告;
2、用人单位提交评估分析报告,包括对引进单位情况、引进人才紧缺性、引进人才与单位相适性等情况进行说明;
3、浙江省“千人计划”直接认定申请表(附件1);
4、外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证明材料,包括特聘专家证书或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5、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时间要求(全职来浙,即每年在浙工作9个月以上,连续5年)的聘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已经到岗工作的证明材料;
6、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者聘期结束并不再续聘的证明材料,包括向原单位提出的离职申请书等。
(二)市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提交的材料:
1、市委组织部提交要求直接认定的申请报告;
2、浙江省“千人计划”直接认定人员汇总表(附件2);
3、上述第(一)条中,用人单位提交给市委组织部的2-6项材料。
省部属各单位提交的材料可参照市委组织部提交省委组织部的材料准备。
四、有关要求
1、按照今年省“千人计划”的遴选工作安排,相关报告和证明材料请于6月30日前报省委组织部人才办,逾期列入下一年省“千人计划”遴选计划。
2、材料要求纸质和电子版同步报送1份,A4纸,附单位公章,证明材料电子版为PDF格式。

五 申报咨询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13477041275
邮箱:junli@1000thinktank.com

2016年度“南太湖精英计划”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人才集聚引领和带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将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湖委发〔2013〕25号)等文件精神和2016年全市“四个年”活动部署要求,现就2016年“南太湖精英计划”实施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宣传推介
(一)信息发布。2016年2月份开始,通过国内外新闻媒体、网站、中介机构等公告发布引进工作有关事宜。2016年全市计划引进130个左右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和人才,其中领军型创业团队50个左右,领军型创新团队20个左右,创新领军人才60名左右。新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10家左右。
(二)外出推介。坚持精准引才,编制“4+3+N”产业体系引才需求目录,组团赴北美、欧洲等境内外重点地区开展招才引智活动,开展高层次人才湖州行活动,举办“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创新大赛,提高人才引进落地率和成功率。
(三)中介合作。鼓励风投、猎头、海外留学人员协会、众创空间等市场化主体参与引才工作,对引荐项目成功入选并签约落户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标准和奖励资金由人才落户县区确定。
(四)以才引才。鼓励海内外院士、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专家、“南太湖精英计划”人才、湖州“海外引才大使”等高层次人才参与引才推荐工作,对引荐项目成功入选并签约落户的,参照中介合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二、申报受理
2016年,“南太湖精英计划”采取常态化申报方式,全年均可申报,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申报方式。申报对象须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格,上报相关附件证明材料,提交落户县区。由落户县区进行形式审查、提交市级职能部门后,报市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统筹申报情况。申报实行分口子受理,其中:领军型创业团队由人力社保部门受理,领军型创新团队由科技部门受理,创新领军人才由经信部门受理,院士专家工作站由科协受理。
(二)申报领域。申报领域以“4+3+N”产业体系为重点,主要包括信息经济、高端装备、健康产业、休闲旅游四大重点主导产业,金属新材、绿色家居、现代纺织三大传统优势产业,新能源汽车、地理信息、通用航空、现代金融等若干能够引领未来发展的新产业领域。
(三)申报对象及条件
1、领军型创业团队
领军型创业团队主要是指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落户湖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具有较好市场前景、能引领和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优秀团队。申报条件为:
(1)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每年在湖州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其中掌握核心技术的成员须是近一年内来湖州创业的。团队负责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0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优先支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等高端人才领衔的团队,其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0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
(2)团队专业结构合理,团队负责人和至少1名核心成员此前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3年以上,且此前在项目、产品等方面至少有1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较好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团队成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丰富创业经验或曾任国内外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的经营管理人员。
(3)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具备产业化生产条件。创业项目成长潜力较大,目标产品市场前景较好。
(4)团队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且后续资金有保障,具备持续创新创业能力。团队负责人一般应为企业法人代表且为第一大股东,其投入的货币实收资本不少于政府提供的资助额度。团队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或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团队负责人个人股权占总注册资本30%以上的,也可视作企业主要创办人。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核心成员货币出资占50%以上。

2、领军型创新团队
领军型创新团队是指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群体。申报条件为:
(1)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团队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0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优先支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等高端人才领衔的团队,其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0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
(2)企业应当成建制引进创新团队,团队负责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应是近一年内从海内外引进,或团队近一年内新引进的成员不少于3人,引进前一般应是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是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团队成员此前应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1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较好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
(3)团队核心成员每年9个月以上在企业工作,连续服务时间5年以上,其中全职工作的核心成员不少于2名,且应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至用人单位。
(4)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环节具有关联性,具备达到创新目标的完整创新链。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能较大程度地推动我市产业技术创新。
(5)团队所在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近3年应连续盈利,且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研发组织完备,优先支持建有企业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以上创新载体的企业引进培育创新团队。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一般应高于3%,为团队从事的项目配足科研资金,提供先进研发设备,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为团队成员及其家属在生活上提供良好的保障。
3、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项目
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项目,主要指我市企业从湖州地区外全职引进的,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能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0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身体健康,在2015年1月1日后来湖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连续服务时间5年以上,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企业,并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至用人单位(外籍人才除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与其相同层次的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2)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主要负责人;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4)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或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
(5)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6)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千人计划”人才,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或第一层次人才,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第一名;
(7)在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技术职务(首席技术官),能够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的高层次人才;
(8)聘用年薪50万元以上或个人股权占5%以上(或股权资本500万元以上),在企业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工程技术研发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4、创新领军人才短期项目
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0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身体健康,并在2015年1月1日后来湖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3年以上、每年工作3个月以上的工作合同,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企业。同时,须满足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项目(1)-(8)项条件之一。
5、院士专家工作站
院士专家工作站,是创新领军人才项目之一,主要指我市企业和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校、行业协会、各类开发区(园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主体,引进1名以上“两院”院士或发达国家院士,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高水平的创新项目、配套团队、专项投入,能够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创新平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专家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其中,企业年均销售额应达到1亿元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年均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2)建有专门研发机构,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工作站从事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建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建设学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省级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可优先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3)申报单位应与院士合作实施创新项目,技术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确的产业化路径,市场前景良好。
(4)每年对工作站投入资金不少于50万元,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专家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上述各项目申报对象特别优秀的,可以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4个条件中的1项破格。优先支持我市各地或用人单位引进外地“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已落实相应配套支持政策的引进人才。已享受我市人才政策的人才和团队申报须遵循以下原则:(1)同一项目或同一类别不能重复申报;(2)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3)已入选创新领军人才、领军型创新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至少完成1项创新项目才能申报其他类别政策;(4)365优秀创新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申报时须具备已实现产业化的重大产品1件以上或已实现大面积推广的关键技术1项以上;(5)已入选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型创业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的创业项目连续3年评估合格、近3年持续盈利才能申报其他类别政策,且领军人才不能作为团队负责人申报。
三、遴选评审
2016年“南太湖精英计划”继续实行常态化评审机制,根据人才项目申报情况按需组织评审。特别优秀的人才团队、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开辟评审“绿色通道”。
(一)综合评审
1、形式审查。申报对象已确定落户单位的,由各县区专项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申报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组织专家对创业计划书等材料进行同步审查。未确定落户单位的,由市专项办根据我市产业分布导向,引导申报人与有关单位进行对接洽谈,确定落户单位后,再由县区专项办组织开展形式审查。
2、知识产权查证。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申报对象,由各县区专项办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发明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查证,提交审查报告并说明每个项目知识产权情况。
3、项目评估。各县区专项办牵头邀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产业化可行性、市场化前景等情况进行评估,结合知识产权查证结论,提出拟进入项目答辩的建议名单及推荐意见,并报市专项办。

(二)答辩评审
1、部门复审。市专项办牵头各职能部门分口子对形式审查情况进行复审,结合知识产权查证情况和项目评估情况,研究确定进入答辩名单。
2、集中答辩评审。由市专项办牵头相关部门邀请具有国际水平、国内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风投专家及创业成功企业家等专家适时组织答辩,其中,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项目、短期项目采取专家书面评审方式,领军型创业团队、领军型创新团队、院士专家工作站采取现场答辩方式。根据专家组评分情况,由市专项办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把握“产业化成熟项目、重点产业配套项目、本土民企合作项目、风投进入项目”四个优先原则,研究提出拟入选名单及资助建议,并向县区专项办反馈评审结果。
四、公告签约
(一)公示公告
“南太湖精英计划”入选名单经市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
(二)签订协议
由入选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创新领军人才及所属企业与各区政府、市专项办签订协议,兑现相应的政策。三县可直接安排入选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及创新领军人才、企业与当地政府签约。院士专家工作站在申报时需提供建站单位与院士签订的合作协议。

五、政策扶持
1、给予领军型创业团队创业启动资金、领军型创新团队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金扶持,其中A类300万元、B类200万元、C类100万元(A、B、C等级经评审后认定)。团队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各级政府财政资助总额对团队给予经费投入。领军型创业团队创业启动资金在注册后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和产业化进度分二期各按50%拨付。领军型创新团队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金在在入选后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分二期各按50%拨付。
2、给予创新领军人才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金扶持,资助额度根据专家评审确定。其中,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项目符合第(1)—(5)项申报条件的,最高资助100万元;符合第(6)项申报条件的,最资助高80万元;符合第(7)项申报条件的,最高资助60万元;符合第(8)项申报条件的,最高资助30万元。创新领军人才短期项目对应上述申报条件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院士专家工作站入选后即认定为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其中,根据单位建站情况进行分级资助,其中A类30万元、B类20万元、C类10万元(A、B、C等级经评审后认定)。创新项目承担企业要按各级政府财政资助总额的1:3以上给予经费投入。创新项目产业化配套资金在入选后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分二期各按50%拨付,院士专家工作站分二期拨付,认定及建站首次年度绩效评估合格各拨付50%。
3、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各类人才科技计划。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可按相应类别直接认定为A类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省政策规定资助。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的,其团队可直接认定为A类领军型创业团队,入选浙江省“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的,其团队可直接认定为B类领军型创业团队;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其他类人才项目的,可按相应类别直接认定为创新领军人才,并按省财政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4、领军型创业团队注册企业可享受由落户县区提供的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创新领军人才均可享受由落户县区提供的住房公寓,工作场所和住房公寓均免除三年租金。
5、入选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和创新领军人才可享受“湖州服务绿卡”、《湖州市优化企业人才服务十条举措(2013-2017年)》(湖委办〔2013〕63号)在子女入学、医疗保健、家属就业等方面的各项待遇。
6、上述扶持政策实行分级承担,在区(含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的,由市、区各承担50%;在县的,由县承担。特别优秀的人才团队、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上不封顶”政策。
7、完善人才券制度,领军型创业团队可根据项目投资情况直接兑现或以人才券方式兑现,领军型创新团队、创新领军人才资助资金以人才券方式兑现。上述资助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实行法人负责制,获资助企业要对资金进行专帐管理,做到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接受政府组织的绩效评估和审计检查。未按预定计划实施项目,或提前中止项目的,应停止给予有关资助。已拨付的,按规定予以追缴。
六、其他事项
1、2016年度“南太湖精英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扶持政策兑现、产业化推进等服务保障工作列入市对县区党政领导班子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2、对“南太湖精英计划”项目入选、资金拨付、年度绩效进行第三方全程评估,实行动态晋级、正常退出机制,对评估优秀的给予资助升级奖励,淘汰评估不合格项目。
3、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星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本办法所指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包括上一年度《财富》世界500强、《财富中国》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全国工商联发布的100强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中国企业。
5、建立“南太湖精英计划”评审工作巡察制度,加强评审工作监督检查,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及创新领军人才或所在企业的申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申报人应对申报内容谨慎作出承诺,更换团队成员、调整项目内容应及时报备,申报材料将作为绩效评估和资助资金拨付的依据,其中,受资助的创业企业总部不得搬离湖州。
6、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科协负责解释,本市其他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文件执行期间,上级政策发生调整的,本办法应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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