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科研奖励制度如何进行结构性调整
时间: 2015-04-01 来源:千人杂志
提要:“中国应减少当前政府科研奖励的规模和数量,仅对社会价值和学术价值已经被充分证实的少数重大成果授奖,使政府科研奖励制度的职能回归到对已经得到社会公认的少数重大成果的追加性奖励上。”

文/吴欣望  朱全涛

在我国当前的科研教育体制下,科研奖励制度是一项影响范围广、覆盖面大的基础性制度。中央、省、市各级政府都有专门的经费用于科研奖励,并设有专门的机构来组织评奖活动。各级政府每年公布的获奖人数和获奖成果不胜枚举。然而,2014年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奖结果公布后,引发了是由政府部门还是由专业学会来组织科研评奖这一问题的讨论。甚至有人提出政府科研奖励制度是否有必要存在这一更具根本性的问题。笔者将从现行科研奖励制度的利弊与奖励制度的结构性调整这两个方面来阐述这个问题。

现有科研奖励制度的社会成本与收益之辨

判断一项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所依据的基本原理是该制度运行的社会收益是否足够大。制度运行会耗费一定的社会成本,如评审专利、组织评奖等都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如果一项制度运行的社会收益很小,甚至不足以补偿该制度运行所耗费的社会成本,那么,该制度就没有必要再存在下去。为了使一项有必要但受到质疑的制度继续维持下去,就需要对其进行改革,一方面降低实施该制度的各种社会成本,另一方面增加该制度给社会带来的各种收益,最终使其利大于弊。我们可以应用这一原理来分析中国当前的政府科研奖励制度该如何进行结构性调整。

我国科研奖励制度基本上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继承下来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着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各个单位的具体业务,如生产规模、研发预算、人员规模和价格制定等。整个国家如同一个巨型企业。政府奖励制度本质上是这个巨型企业内部的奖励制度,如同今天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对内部研发人员进行奖励一样。在这种背景下,政府需要借助大规模的、覆盖面广的奖励来激励各个单位以及研究者去努力工作。这就决定了奖励对象的广泛性。

然而,到了市场经济时代,覆盖广泛的奖励制度成了一项撒大饼似的政府开支。中央和各省都有常设的评奖机构。全国各级政府每年公布大量获奖名单。这套奖励制度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即主要在近两年或近三年内发表的科研成果中挑选出一部份进行奖励。但是,对绝大多数科研成果而言,在问世后的短短两三年内,是很难看出其经济社会效应的。这加大了评审的主观性。此外,当前政府奖励制度在运作方式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如小圈子评审、缺乏监管等。上述特征,使奖励制度几乎起不到激励科研活动(特别是激励重大技术创新)的效果。即便获奖科研成果数目再多,也终究经不住钱学森先生一问。可以说,整体而言,当前我国政府科研奖励制度对科研和发明活动的激励作用微乎其微。尽管一些组织评奖的部门宣称组织评奖是为了鼓励科研活动,但是,在现实中,很少有科研人员是被政府奖励所诱惑,而开展科研活动的。这意味着,社会能从政府科研奖励制度所推动的科技创新中获得的收益是非常有限的。

不仅对科研活动的激励效果弱,而且,该制度的运行还引发了不容忽视的社会成本。常设机构的办公开支和奖金支出只是评奖制度运行成本的一部份,还存在大量的间接社会成本。当前存在的一个现实是,尽管科研人员明明知道,提交申请了也不一定能得奖,即便得了奖并不能说明科研成果质量的高低,但许多人还是不得不花费时间去准备申报奖励的材料。为什么呢?因为上级主管部门在对其下属的各大学和各科研机构进行考核以及配置各类教育科研资源的时候,一项重要指标便是获奖数量和获奖等级。于是,一些单位便采用各种手段动员科研人员提交申报奖励的申请材料,“积极申请”也成为雇员的工作内容之一。准备申请材料是要花时间的。可以说,为了配合评奖部门的工作,科研人员牺牲掉了原本可以用于科研活动的宝贵时间。这是评奖制度运行引发的一项社会成本。

另外一项社会成本是,当前政府奖励制度的存在导致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科研资源的配置时,过多关注于是否“得奖”这一标签,而不是关注科研成果本身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力。评奖本质上只是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估”的活动,只要是评估,就会有误差。是否得奖并不能完全代表科研成果本身的学术和社会影响力。特别当评奖程序本身存在缺陷时,是否得奖可能与科研成果质量没有任何关系。当前,我国政府及其下属各单位在进行各类教育科研资源的分配时,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是否获奖来做出决策,这实际上加剧了科研教育资源配置的扭曲和低效率,进一步增加了评奖制度运行的社会成本。

对奖励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的思路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确实需要对我国政府科研奖励制度的现行运作模式进行改革。整体而言,中国的科研奖励制度需要进行一场结构性调整。一方面,政府科研奖励的规模应该大幅度减少,政府应该仅仅对那些问世多年后确实被证明对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的科研成果进行追加性奖励。其主要目的是向社会表明政府鼓励重大科研成果的态度,引导科学家立志从事重大发现或发明。在当前我国缺乏重大原创性发明、微小改良发明偏多的背景下,这一点尤其重要。

过去十几年里,国家自然科学奖减少了奖励数量,取消了三、四等奖,二等奖数量也减少了,一等奖甚至空缺多年。这体现出政府侧重奖励重大成果的态度转变。但整体而言,我国政府奖励计划仍然规模庞大,获奖者良莠不齐,起不到引导人们从事重大科研成果研发的作用。各级政府奖励都应该缩小规模,集中奖励那些确实有价值的少数重大成果。对地方政府而言,可以对那些确实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进行颁奖,哪怕该科技成果是由其他省市的科学家做出来的,即打破评奖的地区分割。同时,要改变当前我国政府及其下属各单位在进行各类教育科研资源的分配时,依靠是否获奖来进行判断的现象,推动直接依据科研成果质量和社会价值来进行资源配置。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成果问世若干年后才进行奖励可以减少评奖中的主观性和人为操作空间。诺贝尔奖的获得者通常都在科研成果问世多年后才获奖。若是专门针对刚刚问世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奖,则评奖机构承担的风险太大了。如果被评奖机构拒绝的科研成果在几年之后被充分证明具有重大价值,或者被该机构授奖的科研成果事后证明没有什么价值,那么,该机构的声誉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并进而影响到该机构的公信力和资金筹集。日前,国家自然科学奖结果公布后,引发了一些争议。然而,相比较而言,关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争议就少多了。这是因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是各领域公认的开拓型科学家,其贡献是在很多年在做出来的,经过漫长的岁月,为本领域科研人员公知公认,经受住了岁月的考验。总而言之,国家应该在一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得到验证之后才考虑对其进行颁奖。那些刚刚问世的成果,则应先由社会进行评价或由民间来奖励。如果某个民间团体设立奖项的目的就是要鼓励人们大胆尝试,从而针对那些刚刚问世的成果进行奖励,那也未尝不可,但就政府评奖而言,则应奖励少数得到公认的成果。

此外,政府可考虑进行评奖方式上的创新。比如,设置类似英国“经度奖”那样的奖项。2013年,英国卡梅隆政府宣告,将于2014年重新启动300多年前建立的“经度奖”。诞生于1714年的“经度奖”最初类似于一种政府的技术采购行为。18世纪初,由于船只在海上定位混乱,发生了导致2000多人丧生的船只碰撞事件。于是,英国议会悬赏2万英镑,征集能测定船只所在地经度位置的办法。几十年后,该奖项才被钟表匠约翰•哈瑞森获得。1761年,哈里森制作的经线仪被安装在一艘从英国驶向牙买加的英国皇家海军军舰上。当该军舰两个月后到达牙买加时,被证明仅仅慢了5秒,充分证明了该仪器能有效确定任何地点的经度。早期奖励制度的特点是,政府所悬赏的问题是非常具体的,例如,并不泛泛使用“航海造船领域的重大关键性技术”进行概括,而是很明确地提出要确定船舶的经度位置。同时,奖励是开放的,并不局限于具有科学家身份的人,任何人(哪怕是工匠)只要第一个拿出解决方案,且事后被证明确实能有效解决问题,则可获奖。

2014年英国重新启动的经度奖在运作模式上与300多年前类似,有点重返传统的味道。不过,仍然进行了一项极富有现代意义的创新,即在那些悬而未决的需要得到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上,不是由政府也不是由科学院的专业人士们说了算,而是通过电视渠道让社会公众投票产生的。2014年投票产生的最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有老年痴呆症、瘫痪病的治疗、克服抗生素的耐药性、绿色飞行等。那些申请奖励的人,可以来自职业科学家群体,也可以仅仅是业余的科学爱好者。但申请者是否能获得奖励,还需要在其提交成果之后接受至少好几年的观察,以确保该成果能真正解决公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这样可使进入征奖环节的科技问题能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偏好。

总之,中国应该大幅度减少当前政府科研奖励的规模和数量,仅对社会价值和学术价值已经被充分证实的少数重大成果授奖,使政府科研奖励制度的职能回归到对已经得到社会公认的少数重大成果的追加性奖励上,以引导社会对最杰出的科学家的尊敬,同时避免由主观评价产生的争议。同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应该将是否获奖或获奖数量作为配置科研教育资源的依据,而是集中以科研成果本身的质量或价值作为资源配置依据。此外,还可鼓励各类学术团体、智库、各类社会群体自发组织科研奖励活动。一些学术团体,出于对优秀科学家的推崇,希望通过评奖对科学家进行肯定,让做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因被社会承认而得到慰藉和回报,政府应该对此鼓励。通过调整,可减少现行奖励制度所导致的各类社会成本,发挥其潜在的积极效应,形成一套能够经受住各种考验、值得持续下去的奖励制度。

作者简介:

吴欣望,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

朱全涛,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吴欣望 朱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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