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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信息化浪潮中的机遇与作为
时间:2015-08-22 11:22:36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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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重塑信息产业生态链,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拉开新产业革命的序幕。
新一轮信息化浪潮中的机遇与作为

编者按:当前,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重塑信息产业生态链,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拉开新产业革命的序幕。在此背景下,中国如何借势而上,在新一轮信息化浪潮中有所作为,有哪些问题需要关注,为此我们专门采访了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

  记者:邬院士,您好!我们注意到,您近年来提出,新的信息通信技术将进入“后摩尔时代”。能否请您介绍一下为何有这样的判断?

  邬贺铨:集成电路是信息产业的基础。自1959年集成电路发明以来,几乎每18个月单位面积的集成电路上的晶体管数就能加倍,这一发展速度被称为摩尔定律。经过发展,到2013年,一个CPU芯片上的晶体管数已多达40亿个。由于集成电路的迅猛发展,三十年来CPU性能提高了一百万倍,而内存和硬盘价格持续大幅下降。但是,硅片的漏电使得光刻的线条很难做得更窄了,半导体技术已经逐渐逼近硅工艺尺寸极限。前几年英特尔公司做了技术改进,使得工艺上可以做到40纳米,但是继续缩小尺寸,发现功耗太大了。而且越往后做,成本越高,很难继续下去。未来集成电路将进入“后摩尔时代”,即期待在材料和工艺上有革命性的突破才能继续保持以往的发展速度。现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的崛起,反映了对计算能力不受限、通信终端不受限、通信地点不受限的愿望,促进了网络和业务的宽带化、智能化和泛在化,对“后摩尔时代”有更迫切的期待。目前,成熟的商用芯片线宽的最好水平,国外是22纳米,我国是40纳米,还相差两代。线宽每缩窄0.7倍,集成电路代工线的投资要增加1.5倍,22或20纳米生产线的投资就高达上百亿美元的规模,这既是技术密集也是资金密集的产业。2014年我国设立了集成电路发展基金,将加快集成电路的创新,可以预期我国在“后摩尔时代”的成长空间将更大。

  记者: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更加重视依靠科技发展经济,信息技术的高增长性、带动性和低碳性以及在非传统安全中的重要角色更显突出,信息技术被寄予厚望。您怎么看待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战略价值?

  邬贺铨: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信息产业(含电子产品制造与软件及电信服务)在不少国家已经举足轻重。比如,1995—2007年美国GDP增长的25%由信息产业所贡献,1991—2011年美国信息产业的增加值占到全部制造业的1/3。2010年欧盟信息产业占GDP比重的为4.38%,英国为5.85%,瑞典为6.4%。日本2003-2008年信息产业对GDP增长率的贡献达到34%,2008年信息产业规模占全部产业的9.6%,为第一大产业。中国近十年此值在5% ~7.5%之间,2013年为6.9%,中国信息产品出口占我国外贸35.3%,对全国外贸出口增长的贡献率为51.1%。我们必须正视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经济支撑意义,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发挥其促进就业作用,为我国经济增长增添新动力。

信息通信技术支撑节能降耗。在电网、建筑、物流、汽车等行业,应用信息技术将减少对能源的消耗和提高能源转换效率,按照《SMART2020》报告,信息技术的使用所贡献的节能效果是信息技术产品自身耗能的五倍,可以减少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的15%。经计算,2011年通过淘宝网进行的交易相比传统模式减少了235.8万吨标准煤的使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对我国推动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有着显著的战略价值。

  新一代信息技术是国际标准化程度最高的领域,也是国际专利竞争最集中的领域。近年来,信息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趋势明显,企业通过把专利技术嵌入到国际标准中从而极大提升其专利的价值,知识产权的竞争提前到国际标准的制定中。1975—2010年全球每新增6个标准中就有一个是信息技术标准,信息技术领域标准的竞争尤其激烈。在TD-SCDMA和TD-LTE移动通信国际标准中,我国成为主导力量,使我国占据了主动,就是鲜明的例证。我们只有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中实施专利战略,抢占技术高地,深入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才能更有力地推动我国在国际竞争格局中取得先机,赢得话语权。

  记者:您刚才提到,近年来国际上信息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趋势明显,我们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中实施专利战略。请问我们在信息技术领域中进行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的差距在哪里?

  邬贺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信息产业核心技术方面有了显著进步,在国际几大专利机构所申请的发明专利中,中国在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利相对其他技术领域有了明显提升,特别在移动通信LTE的专利方面。尽管如此,截至2011年底统计的LTE国际发明专利申请量中我国仍排在美日韩之后,与发达国家相比的差距仍然很大。国产桌面PC和手机的操作系统的市场占有率几乎还是空白,芯片加工技术还落后两代,中国集成电路市场占全球一半,与巨大的市场需求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中国自行设计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只能满足市场需求的20%,2013年我国进口集成电路2313亿美元,高于原油的进口金额(2196亿美元),成为进口商品金额的第一大类。我国是移动通信手机最大生产国,但国产CDMA和WCDMA及LTE的手机受美国高通公司专利制约,在国家发改委作出对高通垄断处罚之前,高通索要的专利使用费高达手机销售收入的5%。在其他技术领域我国专利差距更为严峻。2011年我国高专利密集度产业平均发明专利密集度为29.95件/万名就业人员,仅为美国同类产业平均密集度的1/24。我国高专利密集度产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为1.01%,与美国2.79%、日本3.33%、德国2.78%的工业整体水平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建议优化财政性研发经费投入结构,引导创新资源向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高专利密集度产业集聚,促进专利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全社会要“敏锐把握世界科技创新发展趋势,紧紧抓住和用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新一轮信息化浪潮的产业发展趋势和发展机遇在哪里?

  邬贺铨:当前,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和信息化深度应用已经显现出重塑产业生态链的重大影响力,引发企业进行战略调整和转型,信息产业变革表现出了比过去更大程度的融合和渗透。比如,制造业的服务化,即传统的制造业有向服务业转型的趋势。IBM公司近年通过收购云计算与管理软件公司,推出大数据分析平台,其生产性服务业收入已占70%,成功实现转型。直销计算机的戴尔公司2012年组建软件集团,向数据中心软件/服务提供商转型。又比如,互联网企业软硬件一体化。苹果公司从芯片到操作系统、从PC到移动智能终端的跨越,走出了依靠软硬件自成系统实现计算与通信融合及服务创新之路,这一成功示例引发了互联网企业的战略调整。再比如,电信业务被OTT(管道化)化,微信类的IM(即时通信)业务通过深度绑定手机通讯录可提供实时或异步的点到点和点到多点通信,对短信、话音和视频等替代效果明显,在上网包月资费模式下无须另付费,电信运营商被迫加快互联网化来应对。还比如,金融服务互联网化。基金产品易标准化,网售门槛低且易认购,成为互联网公司进入金融业最好的踏板,P2P、众筹和互联网保险已经相继出现。现在,移动互联网因其广泛动员性、高效和低成本加快了互联网对衣食住行和城市管理的渗透,而且开始跨界影响到传统产业,“互联网+”的浪潮已见端倪。这些都是当前重要的产业发展趋势和机遇,很值得我们关注。正如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所指出的,“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有利于重塑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培育新兴业态和创新公共服务模式”。

  另外,我们还要特别关注一些颠覆性技术的出现,因为这往往是相关产业发展的重大机遇。颠覆性技术的出现会对已有传统或主流技术途径产生颠覆性效果,引领产品换代和产业跨越式发展。之前,已经有不少颠覆性技术改变产业格局的例子。比如,柯达公司1975年在全球最早掌握数码相机技术,但为保护其胶卷市场而束之高阁。由于公司没有把握住这一机会,一直固守陈规,摒弃了这一代表市场趋势的新兴领域,导致最终走向没落。相比而言,日本富士公司与东芝公司合作1988年将数码相机投放市场,占据了技术先机,但同年我国政府注资8亿元给乐凯扩大胶卷生产,现在乐凯的胶卷收入仅占其总收入不到2%,反差很大。液晶平板电视对传统的阴极射线管电视也是成功的颠覆。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苹果公司的智能手机对诺基亚公司功能手机的成功颠覆,同样值得我们注意。

  记者: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数据在当前很热门,也引起了很大关注。您怎么看待它?

  邬贺铨:大数据是相对于一般数据而言的。目前对大数据尚缺权威的严格定义,但较普遍的解释是指“难以用常规的软件工具在容许的时间内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规模大是大数据的标志之一,但大数据之所以难处理不仅在于规模大,更大的挑战是其随时间的变化快和类型的多样性,根据可否用表格或关系数据库的表和视图来表示而区分为结构型和非结构型数据。其中,照片和视频等就是典型的非结构数据。随时间和类型的变化增加了大数据的复杂性但也同时丰富了大数据的内涵。通常用4V(Volume、Velocity、Variety、Value)来反映大数据的特征,即量大、增长快、多样性和高价值。这里的高价值是从价值密度很低的大量数据中筛选出来的。

  大数据的本质是实事求是,尊重数据就是尊重客观规律,以全面的数据作为决策的依据。大数据思维可以运用到各行各业。在社会管理与宏观经济管理领域、制造领域、农业领域、商业领域、金融领域、交通运输领域、医疗卫生领域、军事领域,甚至政治领域都有广泛应用。

  大数据将带动起大数据产业和市场,包括硬件(服务器、存储器、联网设备等)、软件(关系数据库、非关系数据库、数据分析软件、数据应用软件和安全软件等)与服务(云计算、数据存储服务、数据软件的开发工具平台服务、数据分析软件平台服务、提供数据分析解决方案的服务等)。大数据的服务业属性大于制造业,对其他产业的影响大于对本身产业的影响,社会效益大于直接经济效益。大数据影响之大和受到广泛重视也正是因其溢出效应明显。

  记者:新一代信息技术给我们带来不少战略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会带来很多难题。其中,网络安全问题就是典型的一类。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邬贺铨:信息技术是把双刃剑。信息技术的应用越深入,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对信息技术的依赖越多,信息技术产品的可靠性和可信性带来的安全问题影响就越严重。黑客利用软件设计的漏洞植入病毒和木马,盗取有用信息或谋取经济利益。目前针对智能手机有3000多种病毒和5万多种恶意应用软件,而移动智能终端因功耗限制无法像PC那样内置功能完善的防病毒软件。云计算和大数据中心会成为集中攻击的对象。我国在自主可控的大数据分析技术与产品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如过分依赖国外的大数据平台,难以回避信息泄密的风险。《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4)》报道,我国面临大量境外地址攻击威胁,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监测发现在2013年境内1090万余台主机被境外服务器控制,其中源于美国就占到30.2%。我国境内6.1万个网站被境外控制,较2012年增长62.1%。2013年针对我国银行等境内网站的钓鱼页面数量和涉及的IP地址数量分别较2012年增长35.4%和64.6%。信息技术被用来作为国家间政治、经济与军事竞争的手段,斯诺登事件就是一例。

 我们要从国家战略高度认识网络安全。2011年以来美、英、法、德、俄、澳、加、韩等国纷纷制定国家Cyberspace战略或Cyber Security战略。Cyberspace(赛博空间)包含网络基础设施、数据内容和控制域,即覆盖传输层、认知层和决策层,其范围还将从目前的互联网拓展到各类网络、各类数据链和所能链接及管控的各类设备。Cyber Security(赛博安全)的含义不仅是传统的网络基础设施安全,还包括信息层面即数据或内容的安全以及对被控制或被影响对象的执行决策层面的安全,即与信息化有关的非传统安全的综合。2014年党中央成立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为我国从网络大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提供了战略保障。

  我们要加强网络治理,保障信息安全。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工具,是宣传社会主义文化的阵地,也是不法分子或居心叵测的人散布谣言煽动事端或欺诈的角落,要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同时还要加强引导和治理,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秩序,保护网民和企业的利益。

  我们要重视网络和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我们不可能等待安全再推广信息化。没有永恒的安全,总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安全问题需要依靠发展来解决,我们要加大对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网络与信息安全产业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比重在欧美国家达到8%~12%,我国目前仅1.5%。我国信息安全产业整体相对弱小,关键产品和服务依赖进口,高端信息安全人才缺乏。对信息安全产业也需要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来认识,加大扶持力度,力争实现《信息安全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目标,即到2015年产业规模突破670亿元。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您如何看待我国在新一轮信息化浪潮中的互联网立法?

  邬贺铨:互联网是现实社会的映射,适用传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关系,但它的出现也在部分环节和部分领域改变了传统法律关系要素的内容。互联网犯罪成本低而惩治成本高,出现了很多基于互联网的新的犯罪行为,Cyber空间扩大了国家安全的维度,互联网的虚拟性使主体的真实性识别发生困难,互联网上虚拟货币等新的财产形态难以认定,互联网多点接入的跨界性对行政属地管理原则形成挑战。尽管在过去十多年中,我国已经相继出台各类与网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200多部,但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信息化方面的立法仍明显滞后,不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我国网络立法的效力层次较低,部门规定多难免带有部门利益的色彩,着力管制多,关注发展少,对个人权利保护考虑不足,甚至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被下位法剥夺的情况在中国互联网的管理中时有出现,本意要净化网络空间,结果却抑制了创新、阻碍了互联网产业与应用的发展。

  我们要尽快补足我国网络立法的短板。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通过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高居世界之首,主要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安全、保护知识产权、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等四大领域。在“9·11”事件之后,美国加强了信息安全的立法,先后推出了《联邦通讯法》《联邦监听法》《对外情报监视法》《执法通信辅助法》等,既明确网络安全的要求,又为信息监管提供法律保障。我国的基础设施基本上都有一部行业基本法,如《邮政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等,但缺少电信法和广电法,更缺少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我们需要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立法。大数据挖掘需要有法可依,要明确数据的所有权,提倡数据共享又要防止数据被滥用,要区别个人数据与隐私,前者强调归属于本人的可识别性,后者强调与公共事务无关的私密性,要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鼓励对用户数据的挖掘。信息安全的监管也需要有法律来界定,明确规定信息监管的适用对象,把监管纳入法制轨道,既要打击网络犯罪,又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要塑造一个良性有机的立法环境,在立法层面需要考虑如何让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到网络社会的管理和建设。最近很高兴看到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家安全法》,明确“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将从技术、应用和管理包括立法方面强化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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